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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台州市大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铸一阀业有限公司、杨虎(身份证号码:330321197405162734)、陈林军(身份证号码:33260219760903811X):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诉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台州市大金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垫付款1953768.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122日为265703.2元, 2015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铸一阀业有限公司、杨虎、陈林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浙江铸一阀业有限公司、杨虎、陈林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市大金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56元,公告费520元,合计25076元,由被告台州市大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铸一阀业有限公司、杨虎、陈林军负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55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161121

联系人:徐周/金丹露        联系电话:89391518/89391165

联系地址:临海市杜桥镇府前街103号杜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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