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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7685号 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威橡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82民初7685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国威橡胶有限公司货款计941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94100元自20169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国威橡胶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元(原告浙江国威橡胶有限公司已预缴2631元),减半收取1195.50元,由被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91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16 10 10

 

 

 

 

 

联系人: 钱超群/陈亚群  联系电话:0576-89391171/0576-8937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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