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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字第78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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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通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82民初字第78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6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14日上午840分在杜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朱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美英、人民陪审员葛丰满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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