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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邵为军(身份证号:3326021977****855)、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门金石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贤会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8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邵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贤会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56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三门金石园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260元,由被告邵为军负担,被告三门金石园林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110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16929

 

联系人:承办人:李林会  代书记员:李欣潞   

联系电话:  0576-83391160057689391186 

联系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杜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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