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介绍
法院地址
来院地图
联系方式
部门及职能
人员信息
在线诉讼服务平台
诉讼指南
诉讼常识
诉讼文本
诉讼流程
风险告知
诉讼费用
典型案例
12368司法服务热线
审判流程
开庭公告
送达公告
拍卖公告
听证公告
个人债务清理公告
浙江法院庭审直播
司法文件
裁判文书
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
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信息
执行信息
执行案件信息查询
司法统计数据
工作报告
统计数据
审判保障
新闻中心
主要信息
图片新闻
法官风采
案件传真
新闻发布会
视频点播
公众开放日活动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传真
媒体关注:涉家暴案件从“家务事”变成“公务事”
来源:今日临海 作者:王嘉
发布日期:2016-03-29
阅读:6820次
《反家暴法》正式实施
涉家暴案件从“家务事”变成“公务事”
□本报记者 屈扬帆 本报通讯员 王 嘉
3月1日开始,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此后,涉家暴案件从“家务事”变成国家、社会都要管的“公务事”,对涉家暴案件的审理将更加“有法可依”。
近日,我市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新法的亮点和意义,并就该院之前审理的涉及该类型案件情况,对媒体作了通报。
涉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
近年来,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将构成虐待罪。
记者了解到,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仅在2011-2015年12月份期间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4088件,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共计272件,占其中的6.65%,具体来说:2011年受理741件,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为28件,占其中的3.78%,到2015年受理 911件,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为91件,占其中的9.98%,一直呈递增之势。
从数据分类看“家暴”
记者从法院给出的数据中看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又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类型,如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为依据进行划分,可划分为丈夫殴打妻子、父母虐待子女、虐待老人等;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进行划分,可划分为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侵犯人格权的家庭暴力等。
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还是以传统的身体暴力为主,约占了七成;其次是精神暴力,占其中的44.74%;再次是经济暴力,占了14.04%,最后才是性暴力,占了3.95%。在部分案件中,存在受害人提到身体和精神等权益同时遭受侵害的情况。
从性别来看:占案件84.24%的受害者为女性,女性提出家庭暴力的以身体和精神受到侵害为主;占案件15.76%的受害者为男性,男性提出家庭暴力的以精神受到侵害为主。
从区域来看:占案件70.94%的施暴者来自于农村家庭,占案件29.06%的施暴者来自城市家庭。
从学历上看:施暴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案件的5.91%,具有中学学历的占案件的59.61%,小学以下学历的占案件的34.48%。可以看出,学历高低和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呈负相关。
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看:结婚后1-5年发生家庭暴力的占11.33%,结婚后5-10年发生家庭暴力的占33.50%,结婚后10-15年发生家庭暴力的占26.11%,结婚后15-20年发生家庭暴力的占23.15%,结婚后20-25年发生家庭暴力的占5.91%。可以看出,结婚后5-10年是家庭暴力最易发的时间段,结婚后10-15年次之。
庭长解读:“预防为主”、三大亮点
新闻发布会上,市法院民一庭庭长洪青卫对新出台的《反家暴法》进行了解读,他认为,本次新法明确强调了以“预防为主”这样一个大的原则并用了一章七个条款讲家庭暴力的预防。
具体来说,本次新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首先是暴力类型的增加。过去我们往往将家庭暴力的方式局限于身体暴力,即肉体上受到了不法侵害,新法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内容,即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类型包括了精神暴力,并为性暴力等新的暴力类型预留了空间。
适用主体也在扩大,简单点说,以前仅适用于家庭成员间,如今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反家庭暴力法。即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
新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还规定了可以通过“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三项具体措施来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
不过洪青卫也表示,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伤害,反对家庭暴力,不能止于眼下《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要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使反对家庭暴力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共识,同时用法律筑起一道保障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打造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附件下载:
【关闭】
版权所有:临海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邮编:317000 电话:0576-85136988 传真:0576-85136984
建议IE6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浙ICP备2022037337号-1
您是第 17067628 位访客
浙公网安备 33108202000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