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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临法〔201560

 

 

关于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

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的精神,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申诉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案件范围,且属于我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提出的申诉;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

第二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定事项范围、申请条件及管辖权限的申诉案件,申诉人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受理申诉的案件除外:

(一)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三)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

(四)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就同一事项提出援助申请的;

(六)其他无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

第四条  申诉法律援助申请,由受理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级受理的,也可以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受理,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符合本意见第一、二条规定的申诉案件;

(二)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原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请材料齐备。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条件,遴选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法律援助人选,制定《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为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申诉时,在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告知申诉人可以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向申诉人出具《申请申诉法律援助告知书》。

第八条  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四)全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答复意见。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关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诉人如果已被拘押或服刑,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以及申诉相关材料有困难的,由受理此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上述材料并提交《转交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函》。

第十一条  申诉人如果已被拘押或服刑,无法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提交。如果上述人员无法通知或表示拒绝协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了解到的申诉人情况,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诉人经济困难的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申诉人如果已被拘押或服刑,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诉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等援助相关文书由承办援助律师在会见申诉人时送达。

第十三条  申诉人如果已被拘押或服刑,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诉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诉人,或由受理此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转交申诉人。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办案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函件应载明案件来源、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律师提供服务,受援人对原审代理人、辩护人工作认可度较高的,可以提出选择意向。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后与申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及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和有关手续送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办案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诉人认为法律援助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换。

(一)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二)法律援助律师违规向受援人收取财物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律师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指派通知书》、执业证及委托代理协议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系沟通、交换意见,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律师在认真听取申诉人陈述并仔细审查案件后,认为受援人的申诉符合相关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代理申诉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或其他申诉材料。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律师审查后,如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得当,应向申诉人释明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申诉人同意息诉的,申诉案件法律援助终止。符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应协助申诉人签署息诉承诺,帮助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适宜和解的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应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好和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法律援助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应充分听取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了解案情、查阅案卷、会见申诉人等便利,包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查阅、复制等方便。

第二十三条  在公开审查的申诉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参加包括公开听证等形式案件公开审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申诉材料审查后,决定或裁定进行再审的,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援助律师。法律援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申诉材料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或通知,并送达申诉人、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应向申诉人释明可向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法院申诉,或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审查后,认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的,或提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诉人、援助律师。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负责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分别为人民法院立案庭、人民检察院控告处(科)和法律援助中心。各单位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化解信访申诉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包括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抗诉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抗诉案件中经济困难且无委托代理律师或辩护人的当事人,可参照本意见规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临海市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临海市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1. 《申请申诉法律援助告知书》

    2. 《转交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函》

    3.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表》

    4.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临海市司法局

 

 

 

                      2015116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印发

附件1

申请申诉法律援助告知书

          当事人:

一、鉴于你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生效裁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向□本法院□本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刑事申诉、□其它。

二、依据《关于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法〔2015〕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所确定事项范围及管辖权限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和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三、现将《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你进行告知: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二)法律援助范围:

1. 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国家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及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2.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3. 除经济困难原因之外其它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1.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 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四、对上述规定进行仔细了解后,你可以决定是否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诉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你的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后,会及时审查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如果决定给予你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会代理你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如果决定不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会向你说明原因,如你不服,你可以要求该法律援助中心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在收到《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后,你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该法律援助中心所属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转交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函

         法律援助中心:

本院受理的申诉一案,申请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其提出申请申诉法律援助,现将其本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表》转交给你们,其它证明材料己通知申请人的(□本人; □监护人;□近亲属;□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向贵中心提供。

□特殊情况说明:

□无法提供其它证明材料(□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无法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表示拒绝协助)

□看守所、监狱书面告知的申请人经济状况,本院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所附材料清单:

罪犯服刑地: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本函一式两份,一份交法律援助中心,一份由通知单位存档)

附件3

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代理人基本情况

姓名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

申请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姓名

关系

前12个月

平均工资

(元/月)

其它收入

前12个月平均

(元/月)

工作单位或务工、

务农、经商等情况

 

本人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前12个月人均收入

(元/月)

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

 

申请人现住址

 

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所在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意见,证明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资收入情况属实(如无工作单位,此项不填)

                                    签署人:

                                   (盖章)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证明意见,证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签署人: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证明意见,证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签署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中的“元”,其计价单位为人民币;

本表中的前12个月是指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之日起前12个月;

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需填报个人情况。

法律咨询电话:12348(如有任何疑问,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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