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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规定》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中法〔2015115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规定》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规定》已经我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予执行。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69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监督的自觉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提升和改进全市法院工作水平,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接受代表监督、加强代表联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审执工作、增强群众观念、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代表联络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联络工作要求,努力提高联络工作水平。

 

第二章   联络机制

第四条  联络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全市两级法院院领导和中层干部为联络人。各法院应成立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院长负总责、其他院领导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全市两级法院办公室为联络工作职能部门,按照定向分级联络的原则,确定每位联络人联络的代表名单。

第六条  市中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代表联络工作的指导。基层法院应密切配合,认真完成市中院交办的各项联络工作事项。

 

第三章   联络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法院党组要加强对本院代表联络工作的领导。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联络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联络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加强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  代表联络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联络工作规章制度,提出调整、增补联系人建议名单,检查、督促联系人的联络情况,协调解决联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与人大机关的联系,主动通报开展联络工作的计划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市两级人大代表工委、法制工委的座谈会,听取意见。

(三)组织走访人大代表。

(四)认真办理人大机关督办的案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意见、建议等,确保及时答复、妥善办理。

(五)认真接待代表来访、处理代表来信。在诉讼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人大代表接访室,代表个人来访的,由办公室负责代表联络工作人员在人大代表接访室接待;代表个人来信的,由专人负责登记,报院领导阅批后及时交承办部门办理。

(六)提升联络工作水平。建立人大代表联络数据库,定期向代表寄送有关资料,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和台州法院手机报等渠道及时发送法院工作动态,在台州法院网设立人大代表联络专栏,搭建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沟通桥梁。

第九条  联络人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联络人每年开展联络活动一至二次。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院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联络人负责及时向代表反馈。

任院领导的联络人每年要与对口联系基层法院属地的市人大代表进行一至二次座谈。听取代表对市中院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向代表通报代表关注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联络人对于本部门经办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个案,认为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参与调解、见证执行的,可提前五天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邀请代表参加;联络人也可自行邀请代表参加,但须提前五天将活动方案、代表名单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协助接待。

(三)及时通报代表旁听案件、见证执行的审执结果,对超审限仍未审执结的案件,应向代表作出解释。

(四)负责接待就案件处理来访的代表,并参加办公室安排的其他联络接待工作。

(五)填写《与市人大代表联络情况登记表》,及时交办公室登记、汇总;向办公室报送联络工作信息,做到一活动一报送。

第十条  基层法院积极参与、配合市中院的联络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将本级人大代表和本辖区上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纳入计划,认真完成上级法院交办的联络工作任务。

(二)认真办理市中院转交的代表联络事项。

(三)将各项联络活动的数据、信息上报市中院办公室。对联络工作中的重大突发情况,要及时向市中院报告。

 

第四章   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密切与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主动向人大机关汇报开展代表联络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人大机关对联络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向人大常委会作好法院专项工作报告,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事任免审议和法官履职评议等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对法院工作评议及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各部门要为视察、评议和评查工作提供便利,提供相关资料。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人大和答复代表本人。

第十四条  日常联络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开展人大会议期间协调联络工作,为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前提供咨询服务。

(二)及时办理人大机关督办案件、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并将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及时答复人大机关或人大代表,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三)认真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活动,由院领导或部门领导带队,走访并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设人大代表联络电话,在台州法院网设人大代表专用信箱,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五)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使人大代表了解案件审理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和陪审意见,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和法院审判人员执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观摩庭审、听证、宣判或见证执行,参与调解或协助化解司法矛盾纠纷,参加“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法官宣誓、重要工作部署总结会及调研活动等。

(七)其他有利于加强联络工作的形式。

第十五条  完善代表约见制度。人大代表提出约见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由办公室安排相关联络人共同接待,被约见的人员或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耐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并做好情况沟通工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具体案件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办理。

 

第五章   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于人大会议期间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统一由办公室接办。办公室报请院长审批后,应立即分送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并在人大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属法院主办的,在答复前应先由院领导带队与领衔代表面对面沟通,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后再作回复,对尚不具备落实条件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属法院协办的,可直接将办理意见送交主办单位。

第十七条  办公室收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批转以及人大代表直接反映的议案、意见和建议的,应在接收当日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对于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室应认真研究,提出拟办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后及时转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将办理结果报分管院领导审签,重大事项应报院长审签,确保办理质量。

答复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有关代表通报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代表转交、转寄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信件,办公室应及时登记,属于违纪举报的转交监察室办理,属于审判作风投诉的转交政治部办理,属于案件信访投诉的转交立案庭办理,承办部门应将办理结果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条  办理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应实事求是,该纠正的坚决纠正,需研究解决的及时研究解决,对于反映不实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大代表直接向法院反映情况的,由法院直接办理并答复。各级人大机关、上级法院转办的代表意见和建议,在答复代表的同时,应将答复函抄送有关转办单位。

 

第六章   人大会议期间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前联络工作:

(一)办公室拟定联络活动计划,报院长审核通过。活动要以广泛征求各县(市、区)代表团、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严格按计划落实联络工作,在人大会议前广泛开展联络活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认真修改法院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中联络工作:

办公室负责制定院领导和中层干部列席人大代表分组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工作计划。列席会议的院领导和中层干部应认真听取代表审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后联络工作:

(一)人大会议结束后,办公室要及时梳理会议期间各县(市、区)代表团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院党组讨论。

(二)部署两级法院贯彻落实人大会议精神,改进各项工作事宜,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委、市人大等单位。

 

第七章   考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法院、市中院各部门与联络人完成联络任务的情况纳入工作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高院、市人大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6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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