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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暴雨淹车遭拒赔 车主起诉获支持

 暴雨中,在积水深的地方发动机熄火,这事估计不少司机都遇见过。如果不幸发动机损坏了,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在去年的一次大暴雨中,我市周女士开车驶进了一处积水较深的路段,发动机被淹熄火损坏,可是保险公司却拿出了“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为了讨回说法,周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暴雨淹车 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622日,我市突降大暴雨,不少地势较低的路段有了积水。当时,周女士正在办事的路上,虽然车速很慢,但是她仍然很难看清路况。在一处积水较深的路段,她的车熄了火。当她准备再次发动汽车时,却发现车已经无法发动。考虑到可能是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她第一时间拨通了保险公司的电话。

 

  很快,保险公司的估损员到达现场,查看了车辆发动机后建议周女士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经检查,周女士的轿车因发动机进水出现故障, 4S店更换了该车的发动机部件。施救拖车加上维修,周女士共花费18万元。后周女士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事故车辆系发动机进水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拒不赔付。

 

  “免责事项”是否明示起争议

 

  几番交涉未果,周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表示,周女士的轿车在其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各险的不计免赔属实,投保车辆因路面积水过多导致进水熄火,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也属实,上述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但事故车辆系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该情形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害属于“发动机特别损失附加险”的保障范围,但周女士并未投保该附加险。此外,周女士在续保时,由于业务员的疏忽未再次要求周女士签字确认“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但基于续保的连续性,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已尽说明义务。

 

  周女士却表示,保险公司应对其车辆因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天是暴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因暴雨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发动机需投保发动机特别险,发动机属于机动车的一部分,发动机损失就是机动车的损失,应列入机动车损失的范围,如果单独列出,要求投保人进行投保,对投保人显然不公平,且投保人投保时,被告没有明确说明发动机需投保发动机特别险,也没有明确说明发动机进水不属于理赔范围。

 

  法院:“免责条款”应作明确说明才有效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周女士按约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原告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情形属于“免责事项”为由拒不赔付,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在订立案涉保险合同时其已对上述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尽到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的解释说明义务,而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周女士支付保险赔偿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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