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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临海去年19人被判“污染环境罪” 最高获刑2年

昨日上午,在临海市人民法院审判庭,该院对6名乱排废水污染环境的被告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43月,被告人莫某在临海市杜桥镇上林村开办了一个眼镜电镀加工点,先后招揽了五名员工从事眼镜电镀加工。他们明知该加工点无废水处理设施,仍然在加工结束后将废水直接排到附近河流中,直至2014625日被临海市环境保护局查处。经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测定,车间排放口PH值、总铬、镍均超标三倍以上。

 

 

  庭上,6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呈爆发式增长

 

 

  临海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梁统告诉记者,2008年至2013年,临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仅1件,而去年一年,该院受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0件,涉及被告人21人、被告单位2家。其中审结的8件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对19名被告人、2家单位处以刑罚,受理数与审结数均为历史之最。在自然人犯罪中,对19名被告均处以实刑,实刑率为100%。同时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在单位犯罪中,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外,对单位处以20万至30万的罚金。

 

 

  梁统表示,自“两高”《解释》出台后,污染环境的入刑门槛降低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处罚上,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往,环境污染犯罪案以行政处罚较多,刑事处罚很少,现在,实刑率为100%,原则上不实行缓刑。”梁统说。

 

 

  低端加工产业的污染环境犯罪频发

 

 

  据了解,污染环境犯罪频发于低端加工产业,且犯罪人员学历普遍偏低。从受理10起案件来看,基本上属于电镀、电解等低端行业加工作坊企业主及其聘用工人犯罪,且多设立于较为偏远的乡镇地区,给环保部门的监管带来较大的难度。另外,被告人的文化程度都比较低,在19名被告人中,15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4人为高中及以上学历,最高学历也仅为大专。换而言之,当前,临海市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集中于低学历人群。 

 

 

  水体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要犯罪对象。10件环境污染案件均为生产经营者对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或间接外排造成污染触犯刑法,其中任意排放电镀废水造成水流污染问题尤为突出。受理的10案件中,基本上都属于电镀、电解加工。

 

 

  污染物多为直接排放,且污染物超标倍数居高。在10起案件中,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有9件,利用渗坑、暗管等方式排放的有1件。另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便构成环境污染罪,从我院审理的情况来看,由于排污加工作坊多采用直排方式处置工业废水,导致污染物超标倍数居高,如被告人唐某某的电镀加工点排放的废水中铜含量超过国家标准700多倍,严重破坏了当地水环境。

 

 

  今后将保持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

 

 

  梁统表示,去年,临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并不是该法院独有的现象,也并不是以前就不存在这样的犯罪行为,而是去年相关部门围绕‘五水共治’中心工作,特别是环保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该院也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整治力度。“今年,我院将继续为我市开展“五水共治”中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强对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集中骨干力量,依法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资源环境权利,依法支持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等行为的处置。”梁统说。

 

 

  “我们同处一片蓝天下,现在,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们严惩环境污染罪也是希望能威慑那些正在破坏环境的人或正准备破坏环境的人能悬崖勒马。当然,环境保护单靠环保部门或法院的严惩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监督,并从自我做起。”临海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林云斌说,“我们将保持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

 

 

  三起环境污染罪典型案例

 

 

  【案情】201312月至201411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未经环保审批,经营电解加工点。在电解加工的过程中,多次将处理未达标的废水通过沙石地渗透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车间排放口废水中总铬指标为6.55mg/L,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高某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判决】2014826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案情】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合股经营某彩灯厂,李某甲系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为实际股东,该厂在生产米泡的过程中需镀锡、脱镁,被告人杨某某系该厂工人,负责镀锡工作。三被告人明知镀锡、脱镁产生的废水含有重金属,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仍不经处理,直接排放。2014617日临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对地面渗漏点采样,经检测,铜指数为76mg/L,镍指数为6.5mg/L(铜标准值小于等于0.5、镍标准值小于等于0.5)。

  【判决】20141219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彩灯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情】20144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海市某一小学校舍设置酸洗硅片提炼白银加工点,并雇佣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为加工点加工作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乙、蒋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分别于416日和417日在作业过程中将酸洗后的含有重金属铅、铜等废水随意倾倒。经检测,非法加工点集水池、厂区西侧水沟水样、厂区下游水沟水样PH值、铅、铜项目超标。集水池:PH<1,铅12.9、铜234。厂区西侧水沟的PH2.65、铅1.92、铜345,项目均超标。厂区下游水沟的PH3.05、铅0.48、铜185,项目均超标。

  【判决】2014128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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