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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申请执行是指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的程序。

  一、受理范围

  (一)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由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生效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

  (四)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且争议标的金额符合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的公证债权文书。

  (五)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一)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和仲裁裁决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2年。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二)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三)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四)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四、申请执行材料的规格要求

  (一)份数: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一份,包括:执行申请书一份,法律文书两份及相应生效证明文书一份,申请人身份证明一份。

  (二)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三)执行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五、法院执行程序

  (一)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

  (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

  (三)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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