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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干警“十五个不准”
临海市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干警“十五个不准”:
(一)不准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二)不准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或当事人亲朋的礼物、
吃请玩乐。
(三)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为亲戚朋
友向案件经办人讲情、干扰依法办案。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准在自己家中接待当事人及单位外出调
查取证。
(五)不准通过当事人办私事、向当事人报销应由自己个人支付的
各种费用,或向当事人借款。
(六)不准打听、泄露审判秘密和法官内部保密事项。
(七)不准用白条代替法院正式收据收取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和其
他诉讼费用。
(八)不准挪用诉讼费、执行费、执行款或将扣押、保全物品擅自
处理、廉价占为己有或使用。
(九)不准巧立名目以外人名义将诉讼费、执行款、执行费存入银
行获利。
(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各
种名义的回扣。
(十一)不准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或者其它名义借机收受财物。
(十二)不准经商办企业、搭暗股、权力股或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
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谋取利益。
(十三)不准参赌、参嫖。
(十四)不准参加具有“三陪内容”的“卡拉OK”厅活动及具有色
情异性按摩活动。
(十五)不准擅自超审限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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