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干警“十五个不准”: (一)不准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二)不准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或当事人亲朋的礼物、 吃请玩乐。 (三)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为亲戚朋 友向案件经办人讲情、干扰依法办案。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准在自己家中接待当事人及单位外出调 查取证。 (五)不准通过当事人办私事、向当事人报销应由自己个人支付的 各种费用,或向当事人借款。 (六)不准打听、泄露审判秘密和法官内部保密事项。 (七)不准用白条代替法院正式收据收取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和其 他诉讼费用。 (八)不准挪用诉讼费、执行费、执行款或将扣押、保全物品擅自 处理、廉价占为己有或使用。 (九)不准巧立名目以外人名义将诉讼费、执行款、执行费存入银 行获利。 (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各 种名义的回扣。 (十一)不准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或者其它名义借机收受财物。 (十二)不准经商办企业、搭暗股、权力股或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 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谋取利益。 (十三)不准参赌、参嫖。 (十四)不准参加具有“三陪内容”的“卡拉OK”厅活动及具有色 情异性按摩活动。 (十五)不准擅自超审限审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