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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有关举证事项要求如下:

A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1、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等规定,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

3、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B 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3、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C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2、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3、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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