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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人民法院加强法官业外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临海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临海市人民法院加强法官业外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临法(201471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法官廉洁自律意识,加强法官业外活动监督管理,形成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临海市人民法院加强法官业外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

 


 

临海市人民法院

加强法官业外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院方针,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着重强化法官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法官业外活动,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努力做公序良俗的示范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第二条 坚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增强司法职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严格遵纪守法,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在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切实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声誉,以优良作风和人格魅力赢得尊重,取信于民。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不得利用司法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宣传暗示或允许他人宣传暗示其具有可以影响司法的特殊身份或关系。

第五条 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六条 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与之进行其他不正当交往。

第七条 不得利用审判职权、职务或身份影响,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及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八条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就未决案件或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或对此类案件发表评论、撰写文章。

第九条 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

第十条 不得参与任何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的活动,或到夜总会及其他有异性陪侍服务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同时应当教育督促家庭成员远离上述活动。

第十一条 不得加入非法组织或参与任何非法组织活动,同时应当做好家庭成员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二条 出入公共场所应注意自觉维护司法职业形象,不得着制服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

第十三条 应避免使用法院信笺、信封邮寄与职业内容无关的私人信件,以免对收信人产生不当的暗示影响。

第十四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避免因个人或家庭事务处理不当影响司法职业形象,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得利用其审判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应按规定如实向组织申报并经组织批准。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习惯,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国家尊严。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可以参加座谈、研讨等活动,但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构的相关邀请应当谢绝。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活动,或经向单位请示获准从事授课等活动,但要注意遵守相关纪律规定。参加司法职务以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刷微博、写微信、发网贴时注意法官身份和工作性质,不信谣、不传谣,文明、理性、合法地进行网络发帖、跟帖等活动,不发表有损司法权威和法官形象的言论。

第十九条 禁止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社会道德、职业操守和不文明、不廉洁、损害人民法院和司法职业形象的行为。

三、监管和惩戒

第二十条 全院干警在业外活动中应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定,勤于自省,慎独慎微,坚决杜绝有违本规定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分级负责机制,把业外活动监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范围,实行干警--庭长--分管院领导--院长分级负责,对因失察、失教、失管而发生问题的,应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将法官业外活动廉洁自律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廉政回访机制,按照本院每年办案总数的一定比例,从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廉政回访,主动听取案件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执行纪律作风规定情况的评价意见。廉政回访可以采取约谈回访、上门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家庭联系机制,通过走访法官家属、召开座谈会、邀请家属走进法院等方式与家属加强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家属对法官业外活动监督管理的辅助作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村居走访机制,要结合实际定期到干警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走访、联系,了解干警在当地的生活情况、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网络、电话、信箱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法官业外活动的监督,及时调查核实、问责处理、反馈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四、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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