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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

临海市人民法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

临法(201480

 

为了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深化阳光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布。在本院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

第三条  本院应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包括:

(一)各类案件的一审﹑再审判决书;

(二)撤销缓刑裁定书及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三)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裁定书;

(四)执行案件实施过程中其他具有实体内容的裁定书;

(五)其他需要在互联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四条  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

(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如涉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案件,涉外、涉港澳台重大敏感的案件,以及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等案件)。

第五条  程序终结执行裁定书暂不在互联网公布。

第六条  各类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及相关技术处理规范,并通过门户外网、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查询方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严格按操作软件办理,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八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有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要求处理,但保留其与当事人的关系部分。

银行账号、邮箱,用“××……”作部分替代。

第九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归档报结时将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裁判文书上传到审判(执行)信息系统,并将拟上网裁判文书以“案号+文书性质”命名,并保存为word文档。

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归档报结之日起7日内,确有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1-3天,对裁判文书是否上互联网公布在审判或执行系统中予以勾选,认为不宜公布的应注明原因;逾期未办确认手续的,审管办在检查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建议相关庭室人员及时办理;或可统一对未勾选的裁判文书进行上网处理,并提交至上网文书库,相关裁判文书的真实性等由经办人员自行负责。

第十条  裁判文书不上互联网的,一律实行审批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调解书(包括按规定可不制作调解的案件)及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可不填写审批表;

(二)承办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五)、(六)项情形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裁判文书制作签发时一并填写《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归入副卷并复印一份提交审管办。

第十一条  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承办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应当使用“浙江法院文书智能校对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处理,确保文书质量;审管办在上网公布前,可以使用“案件信息评查系统”进行检查,确保文书准确。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得修改或者更换。

因网络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技术处理不当、错传或者属于不得上网公布情形等需要撤回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从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撤回。撤回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裁判文书因网络传输故障、技术处理不当、错传而撤回的,应当及时处理并上网公布。

审管办在检查中发现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符合上网公布要求的,及时联系承办法官处理;承办法官应在七日内进行修改并重新确认提交。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填写《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归入副卷并复印一份提交审管办。

当事人申请撤回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可以向本院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提出,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补正裁定或撤回后重新提交的裁判文书,由经办人及时上传公布,审管办做好相关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法官提交到裁判文书上网系统的裁判文书,审管办应进行适时抽查,发现确有问题的可以要求进行人工核实校对。

第十六条  审管办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的管理工作。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指导、监督、考评、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第十七条  审管办、监察室、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舆情动态跟踪和突发情况处置,密切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的评论,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原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回复;

(二)网民是当事人的,由原承办部门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

(三)发现裁判文书可能存在错误,需要进行复查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法官对本人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质量﹑技术处理不当﹑错传等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应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前述情形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审管办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

(一)不宜上网的裁判文书未经过审批,责令承办法官办理相关手续;

(二)应不予上网但在归档报结后二十日内未在系统内勾选或未填写不上网原因的,予以通报;

(三)应予上网但在归档报结后二十日内未在系统内勾选,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当通过本院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一条 2014年1月1以后办结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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