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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十三个不得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
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
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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