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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件

临法(201444

——------------——————————————————------------——————                             临海市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对人民陪审员的科学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沟通、联系工作。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组织人事工作由本院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调解的联系、沟通等日常司法业务工作由业务庭负责。

  第四条 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调解、执行等司法综合能力与水平。

  第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业务庭应努力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比例达到100%。年度考核时,以全省平均陪审率为基准,每相差一个百分点加减0.2分。

  第六条 各业务庭应当在每月报表日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业务活动的情况连同报表一起上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总后进行每月通报并报政治处备案。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为人民陪审员留取一定的时间做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开庭七日前,应当以书面、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人民陪审员开庭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事项。人民陪审员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到庭陪审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告知案件承办人。

  第八条 业务庭要努力为人民陪审员的办公、休息、阅卷、提前了解案情等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政治处应当根据每位陪审员的个人意向、陪审经历、业务特长、职业特点、家庭住址等个人情况及业务庭的业务需要,依照适当轮换的原则,在每年的元月底前将所有的人民陪审员分配到各业务庭并告知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业务庭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所分配到的陪审员参与司法业务活动,但每年至少通知每位陪审员参与司法业务活动3次以上,通知及到庭情况要一并作好记录,每月上报政治处。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故三个月以上无法履行职务的,要与所在业务庭及时沟通联系。人民陪审员经业务庭通知三次不参与履行职责的,政治处要将情况及时报告人大常委会并建议予以免职。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时,应做到仪表端正,着装整洁,不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与审判人员同等的权利,在评议案件时应当优先充分发表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必须保守审判秘密,按照法律规定自觉适用回避制度。不得接受当事人礼物、宴请等,不得为当事人说情,更不得代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行贿。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有违反审判纪律或法律的,由业务庭庭长或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本院将根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务,坚持公正审判、表现突出的人民陪审员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的业务庭和审判员,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享受的补助由各业务庭出具证明参照相关规定领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

                                                    

 抄 送:台州中院,市人大、市政法委、市司法局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4年5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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