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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规定

临海市人民法院

关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

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规定

临法(201386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结合我院未成年被告人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合适成年人选任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

本规定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系指被告人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2、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成年亲属外,参与诉讼的合适成年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有完全行为能力,无不良行为记录;

2)有一定社会工作阅历、工作经验,有相关的教育学、心理学及法律知识,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

3、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5)人民陪审员;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准许。

4、人民法院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协商选择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志愿者形成代表信息库,以备参与诉讼。

5、二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应当分别指定不同的代表参与诉讼。

二、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1、合适成年人依法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2、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整个诉讼过程,了解未成年人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等基本情况;

2)若发现审判人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3)向未成被告人阐明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了解其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4)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了解其犯罪动机、目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5)经法庭允许,可以向法庭发表意见;

6)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及附带民事的调解;

7)阅读庭审笔录;

8)其他依法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合适成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与诉讼,并在庭审过程中遵守庭审纪律;

2)配合法庭教育及庭后矫治;

3)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及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涉罪未成年被告人;

4)不得阻碍、干扰办案,不得与未成年被告人串供、同谋。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程序

1、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法院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参与诉讼。

2、如上述人员均无法通知或经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诉讼的,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同意后,在志愿者信息库中确定一名合适代表参与诉讼,并发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参与诉讼通知书》。

3、被指派的代表应当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准时参与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并填写《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到场参与诉讼情况表》。

四、其他规定

1、未成年被告人明确要求更换法院为其指定的合适成年人的,应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合理的,可更换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2、未成年被告人明确拒绝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指派代表参与诉讼的,承办法官应向其作必要解释,其仍拒绝的,可以准许,并记录在案。

3、承办法官应当加强同合适成年人的联系、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4、人民法院发现合适成年人有滥用权利、违法义务、怠于行使权利或其他损害未成年被告人利益行为的,应予以制止、训诫,或撤销其合适成年人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

 

 

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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