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证人须知



     

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保障程序合法、裁判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向您介绍证人作证的有关事项。

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行政诉讼中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庭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4、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6、证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最后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7、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应当向法庭如实作证;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所有:临海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邮编:317000 电话:0576-85136988 传真:0576-85136984
建议IE6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浙ICP备2022037337号-1   您是第 17025358 位访客

浙公网安备 33108202000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