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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与先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您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 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的方式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扣押车辆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 财产保全的条件

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其次,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供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的财产线索。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对此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由申请人进行赔偿。

三、 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裁定。

四、财产保全的担保与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一、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二、先予执行案件的种类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财产保全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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