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流程图.doc
诉讼的基本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称之为告状。起诉是审理案件的前提,法院只有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后,才能对纠纷进行处理。
向法院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原告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侵害或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控告的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上到起诉状后,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正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前应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法院审理前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在开庭三日前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三、开庭审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不得享受庭审权利。原告不到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的,缺席判决。因特殊情况请求法庭延期审理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延期由法庭决定。
庭审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1、法庭调查,全面核实各种证据,揭示案件事实;
2、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阐明自己的观点;
3、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4、法庭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
5、宣告判决,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凡开庭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否公开或依法不公开审理,判决一律公开宣告。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判决书立即送达当事人。
法院审理案件的两种主要结案方式是调解和判决。调解结案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以判决形式结,制作民事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宣判。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协议无效,由法院判决。
四、案件的执行
对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可以在收到判决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民事裁定书十日内提出上诉。该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判决、裁定生效。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签,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在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义务人未按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执行申请书和依据的裁判文书复印件。申请书窗帘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依据的事实。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予以立案,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法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变卖、强制、拆除等。在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履行债务、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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