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
临法(20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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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
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冻结、扣划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及协助查询、冻结住房公积金通知书。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予以协助办理并及时进行查询反馈和冻结账户。
二、人民法院扣划享有住房公积金的被执行人范围: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确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离退休人员和因辞职、判刑、出国定居、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以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员等。
三、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生效的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款发票、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被执行人为死亡人员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户口销户证明;
四、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将扣划结果通知书寄送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临海市人民法院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
二O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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