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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中涉案小额物品变卖管理办法

临海市人民法院

审判、执行中涉案小额物品变卖管理办法

(试 行)

临法(2010)53号

第一条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及时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案小额物品是指已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标的物市场价格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应当尽快处理的动产物品。

第三条   业务部门在审判、执行中对涉案小额物品可提出变卖意见,并且对决定变卖涉案小额物品标的物,提供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该标的物的裁定、标的物的现状和瑕疵说明,排除产权转移障碍。

第四条   司法鉴定科接到业务部门变卖决定后,应对涉案小额物品是否符合变卖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业务部门。经审查符合变卖条件的,由司法鉴定科登记受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变卖公告。

第五条   变卖公告应包括以下事项:

1、涉案小额物品的案件名称;

2、变卖的标的物所在地及名称;

3、变卖价格(由相关部门评估);

4、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展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6、报名地点、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

变卖公告一般应在临海日报或临海电视台上刊登。同时,在本院的大门口公告栏和查封、扣押标的物所在地张贴公告。

第六条   变卖价格以标的物评估的市场价为基准。必要时,可以设定司法处置价。司法处置价由司法鉴定科按标的物市场价的50%90%设定,标的物变卖价格一旦确定,不再第二次降价。

第七条   变卖公告发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多人应买的,以一次性竞暗标的形式确定买受人。只有一个人应买的,由司法鉴定科会同监察室审查后确定成交。

第八条   竞标确定买受人,由司法鉴定科主持,监察室派员监督,业务部门办案人参与,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当事人参加。标的物通过竞暗标形式由最高出价者竞得。最高应价相同者以抽签产生买受人。

第九条   买受人应在成交当日付清全部款项,司法鉴定科出具变卖成交确认书;业务部门凭出具的成交确认书交付标的物,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定书送达买受人。

第十条   超过变卖公告规定登记报名期限标的物无人报名应买的,司法鉴定科应当结束变卖,将案件退回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将该标的物退回当事人或按变卖价直接折价给申请人。

第十一条   在标的物移交过程中发生有关涉案标的物争议事项,由业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的处理,除应罚没上交国库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买受或者指使他人代买本院变卖的财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091日起试行。

                         二OO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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