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曝光的制度
临法(2008)22号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全力破解“执行难”,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对执行案件实行曝光威慑制度,将超过期限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电子显示屏及张贴布告等形式向社会曝光,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条 执行案件曝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因当事人地域、身份、职业不同而不同。
第三条 执行案件曝光工作由本院执行局负责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执行曝光信息的录入、发布、变更、删除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未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义务的,其有关信息将被曝光。
第五条 对外曝光的案件:
(一)被执行人(包括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在三个月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故意躲藏、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无法在三个月期限内查找的;
(三)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开表示拒不履行,或者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不受三个月期限限制);
(四)其他应对外曝光的案件。
第六条 不对外曝光的案件:
(一)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暂时不对外曝光的;
(二)其他不宜对外曝光的。
不对外曝光的案件,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 曝光被执行人信息的内容: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自然人的,应写明其身份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执行人身份证照片(自然人的,公布其身份证照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布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
(三)未履行标的额。
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执行举报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执行案件曝光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
(二)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曝光条件的,经执行局局长审核,作出对外曝光的决定;
(三)曝光前执行人员应向被执行人寄发《预曝光通知书》,寄出后十天内未履行义务即予曝光。
第九条 当事人发现曝光的事项有误或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或裁定实体终结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将其曝光的内容删除,被执行人也可要求执行法院删除相关内容。
变更或删除曝光内容,经执行局局长审核,及时予以变更或删除。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坚持严格的曝光审批制度,违反者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本院原有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OO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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