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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中小企业涉诉困境加强司法保障

临海市人民法院

关于应对中小企业涉诉困境加强司法保障

的若干意见

临法(2012)34号

为应对当前我市中小企业普遍出现经营困难而引发的涉诉困境,进一步落实省高院《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司法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以保发展、保就业、保民生为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立案、审判、执行等各项司法职能,为涉诉中小企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遵循依法合规、平等保护、“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统筹协调的原则为涉诉中小企业提供司法保障,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依法及时受理中小企业涉诉案件

3、按照有利于矛盾化解的原则,在管辖范围内统一立案、统一审理、统一执行。

4、对中小企业涉诉案件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予以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司法救助,及时给予办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

5、对涉诉企业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其及时收集证据和保全财产,受理保全案件时可视情况降低保证金或允许提供实物担保。对涉诉企业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时要慎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前景的企业要尽力维护其正常生产经营,实行动态查封。

三、加大涉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6、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因贪污、职务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致使企业经营困难的,在依法严惩的同时要加大追缴、退赔力度。

7、对借助黑恶势力暴力讨债、非法拘禁违法行为从严打击。对企业主参与赌博、转移隐匿资产、恶意欠薪逃匿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收受贿赂和高利转贷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8、在审理、执行涉诉中小企业案件中积极妥善运用银行征信机构和有资质的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形成的资料和其他信用信息,依法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约失信、制裁违法,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惩戒虚假诉讼等非诚信行为。

四、妥善审理执行中小企业涉诉案件

9、以“关注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为准则,快速集中审理各类中小企业涉诉案件。重点关注涉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引导涉诉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调节协商;对仍在运营的困难企业,要慎用静态查封等保全措施,可以通过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工资担保和回报。

10、对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不明等原因而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及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审慎审理。

11、对中小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业务庭要加强指导,帮助企业收集相关材料。与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及清算中介机构保持联系,督促相关机构及时出具清算报告,提高破产清算效率,保障劳动者与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12、稳步推进涉财务风险中小企业司法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对有挽救可能、发展前景较好、符合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需要的中小企业,鼓励采取司法重整、和解方式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实现资产重组;对污染环境比较严重,或者产能落后、不具发展前景的涉案中小企业,引导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13、充分发挥司法对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保护的主导作用,开展知识产权特色化审判,服务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妥善处理“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纠纷,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妥善审理专利、商业秘密和技术合同等案件,促进技术成果的流转和运用;妥善审理涉及家纺、动漫游戏、网络传媒和电子商务等行业的案件,为具有临海特色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司法保障。

14、进一步完善执行五大体系建设,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胜诉但债权未及时实现、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要优先执行。对有发展前景只是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生存的,要灵活执行,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协调,争取执行和解或采取分期执行、以债入股等手段保障债权。

五、构建应对中小企业涉诉困境工作机制

15、设立应对中小企业涉诉困境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各条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报送企业涉诉情况、与中小企业的信息沟通、法制宣传、部门协调等工作。

16、建立中小企业涉诉紧急应对小组。由立案庭、民二庭、执行局、法警队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临时保全、审判、执行小组,切实做到“立审执兼顾”。

17、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专业优势参与中小企业涉诉案件的调解,引导中小企业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18、建立企业涉诉情况预警报送机制。增强信息敏感性,对重大涉企案件受理前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并联合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配合党委政府做好涉诉企业的案外后续工作。

19、建立法院与中小企业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中小企业涉诉情况调研工作,适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法制宣传,邀请企业主代表参加涉诉企业案件庭审,提高企业的应对危机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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