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五条禁令
临法(2008)11号
各部门:
经党组研究决定,就法官与律师关系,作以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律师安排的吃请;
二、严禁接受律师安排的娱乐活动;
三、严禁接受律师的旅游邀请;
四、严禁向律师借用财物;
五、严禁向律师介绍案件。
违反以上五条禁令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浙公网安备 33108202000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