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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五条禁令

临海市人民法院

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五条禁令

临法(2008)11号

各部门:

经党组研究决定,就法官与律师关系,作以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律师安排的吃请;

二、严禁接受律师安排的娱乐活动;

三、严禁接受律师的旅游邀请;

四、严禁向律师借用财物;

五、严禁向律师介绍案件。

违反以上五条禁令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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