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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转载:公开曝光执行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公开曝光执行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李本浪 章维希

 

 

公开曝光执行机制是指法院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电子显示屏及张贴布告等形式公布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执行方式。[1]我院从2006年开始,利用公开曝光执行机制具有成本低、范围广、持续性和非对抗性的优势,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立体化公开曝光网络。目前已形成电子显示屏曝光、电视曝光、布告曝光、广播曝光、网络曝光、报纸曝光等多层次、多样化的曝光体系,有效地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公开曝光执行机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执行难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加上案多人少、司法权威不高、执行效率低等问题依然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而反观现阶段的法院执行工作,虽然采取集中执行、突击执行、凌晨执行等这些措施使执行难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尚未得到根本的扭转,执行工作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执行难问题仍然有待突破,执行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如果司法没有权威,法院作出的判决就不会得到人们的信服和执行,司法权的价值和功能就得不到体现和发挥,久而久之,人们就不会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而是在司法体制外寻求正义,这样,司法权存在的合法性就开始流失,司法权的运行将难以为继。毋庸置疑,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将是法院和社会各界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所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党中央专门下发(199911号文件,中纪委、中央政法委等国家机关下发相关的一系列文件支持解决,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051226中央政法委下达《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所谓执行威慑机制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增强强制执行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压迫力、约束力和追及力,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从而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2]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就是用全社会所有的力量实行威慑机制,来全面围剿债务人,使赖债的债务人变成一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无处可逃。最终的目的是让他回到法律上来,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六方面来源:一是民事强制措施的威慑,如拘留、罚款等;二是行政制裁措施方面的制裁,如限制注册新公司等;三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对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犯罪行为依法处以刑事制裁;四是违法失信行为受到市场规则制约的威慑,如限制贷款、限制市场进入等;五是舆论的威慑,对执行难的问题,对老赖的问题,都要实事求是地公开曝光;六是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名誉的威慑,对个别当事人的赖帐情况向党委、政府、人大和有关部门通报,特别是要向可能影响其乌纱帽和政治荣誉的单位报告。[3]可见,公开曝光机制作为执行威慑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实行的目的是使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付出惨重的经济和信誉的双重代价,其生存空间将受到全面挤压,使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寸步难行,最终不得不自动履行其义务,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是以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为最终目标的曝光威慑机制,逐步改变法院执行的被动局面。

二、公开曝光执行机制在我院的实践

1.公开曝光执行机制的实施过程。200611月,我院在法院门口设立第一块大屏幕公布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情况。2007年陆续开通了网络和电视台图文频道曝光,将未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的情况在互联网上公布,同时在电视台图文频道24小时分组播出,每组15名被执行人间隔5分钟滚动播放,使曝光机制尽量覆盖各个角落。为进一步加大曝光威慑力度,20081月,我院在闹市区崇和门广场一面积达85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上对“老赖”的彩色照片和未履行情况进行公开循环播放。为消除曝光盲点,又在农村通过布告曝光和广播曝光,将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的情况张贴在乡镇和较大行政村的宣传橱窗上,并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午饭、晚饭时间进行播放。

2.公开曝光执行制度的构建。[4]2008年初,为进一步规范曝光措施,我们专门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曝光制度》,主要内容:

①曝光对象: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未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向被执行人寄发《预曝光通知书》,寄出后十日内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故意躲藏、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无法在三个月期限内查找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开表示拒不履行,或者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不受三个月期限限制)。其他应对外曝光的案件。

②曝光内容。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身份基本情况,公布其身份证照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布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以及未履行标的额。

③曝光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曝光条件的,经执行局局长审核,作出对外曝光的决定。曝光前执行人员应向被执行人寄发《预曝光通知书》,寄出后十天内未履行义务即予曝光。

④曝光变更或注销。当事人发现曝光的事项有误或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或裁定实体终结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将其曝光的内容删除,被执行人也可要求执行法院删除相关内容。变更或删除曝光内容,经执行局局长审核,及时予以变更或删除。

20084月,为推进公开曝光机制深入,我们通过市综治委出台《关于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十六条规定》,规定公安出入境、工商行政、建设规划、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相关业务或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投资性保险、证券投资手续;有关单位不得为被执行人向相关组织单位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干部等职务;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授予被执行人各种奖励、荣誉或提拔使用;纪检监察部门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应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

3.公开曝光执行机制的实施成效。首先是社会影响效果方面。今年39日,我院李本浪院长受邀专程赶赴全国十大访谈栏目——山东电视台(齐鲁频道)《开讲天下》录制节目。本期节目的主题是“公共场所曝光老赖你赞成吗”,节目邀请了我院李院长及华东师范大学的文军教授等三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分正反两方进行现场辩论,并设有观众热线。后经现场统计,观众热线支持我院做法的有7500多票,而反对的则不到1200票。现场观众有1230名群众投票支持, 占现场投票总人数的90%以上。同时我们也通过立案窗口随机对近百位群众进行调查,主要涉及临海法院的公开曝光执行方式好不好?公开曝光执行会对债务人产生什么影响?把债务人放在哪里公开曝光有效果等三方面问题。在回答“公开曝光执行方式好不好”问题时,所有被调查群众一致反映这种执行形式很好,认为公开执行曝光对赖账者有打击作用。95%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公开曝光机制对债务人的名誉产生影响。有近98%的受访者认为把债务人放在闹市区显示屏、电视台曝光有效果。

其次是司法实践效果方面。今年416日,在台州中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我院的执行曝光做法作为“临海经验”被媒体广泛关注,新华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以及上海、山东等地的电视台均在重要版面和时段进行了大规模报道和肯定。在全省和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我们的做法也得到了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并率先在台州法院系统得到推广,我院的执行工作品牌进一步打响。截至今年8月,通过曝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80件,发出《预曝光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的300余件。

三、公开曝光执行机制的思考

1.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⑴公开曝光执行机制实际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曝光案件1522件,被执行人1694人次,但自动履行的80件,占曝光案件总数的5%,涉及金额452余万。从数据看案件整体有效执结率不高,远远达不到公开曝光的预期目的,分析原因主要是相关配套执行措施缺乏,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利益没有被真正触动,另外曝光时间短,作用一时难以发挥。

⑵公开曝光执行机制整体效应有待于进一步发挥。目前我院虽然构建覆盖城乡的立体化公开曝光网络,因条件限制,重点在城市部分,在农村虽然进行布告曝光、广播曝光,但次数有限,不像显示屏整天循环曝光,使公开曝光的效果大打折扣。曝光效果出现一边热一边冷的局面,在自动履行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是居住在城市里。

⑶公开曝光执行机制的联动效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从曝光效果看,单单靠法院一家曝光提高案件有效执结率很难。而目前联动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难以发挥,主要是法院跟各相关部门没有联网,无法信息共享,法院曝光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难以第一时间看到,造成各方面主动的联动执行难以落实,往往还是使用传统方式,由法院派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各相关单位协助执行,迟缓了效能的发挥。

⑷公开曝光的对象有待于进一步甄别。虽然我院出台制度对曝光对象进行一些规定,但缺乏一个规范的曝光对象甄别机制,如对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方面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一些无财产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极易引起社会民众置疑,另外包括易激化案件是否可曝光等值得商讨。

2.对策和建议

⑴加强曝光机制宣传。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院执行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将一些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的形式加以宣传,特别是对农村地区加强宣传,提高民众的认知度,扩大影响和效果,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自觉履行的社会氛围,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

⑵提高曝光联动威慑效果。信息共享是提高威慑效果的前提,我们通过市委协调,准备将临海法院执行网与临海政府网站链接,或定期将曝光的被执行人信息上挂党政信息网供相关职能部门查阅,真正达到信息共享,执行联动的效果。

⑶细化曝光对象的甄别机制。我们将进一步细化被执行人的曝光程序,在有无执行能力的情形认定方面,建议将享受当地城镇或乡村低保,最低住房标准的被执行人确定为没有履行能力的外,其余的人群都可以初步认定具有债务履行能力,一律进行曝光。

⑷强化曝光机制配套措施的实施。一方面要加强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等,同时要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及时申报财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更要运用刑事执行惩戒措施促进执行工作,以强大的国家刑事威慑力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逐步改变法院执行的被动局面。

 

                              作者单位:临海市人民法院



[1]胡志超著:《执行威慑机制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4月版,第171页。

[2] 胡志超著:《执行威慑机制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4月版,第11页。

[3]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执行动态》,2006年总第10期。

[4] 涉及的两项制度在最高院、省高院信息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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