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永李(3303291986****225X):
本院受理原告余志勇与被告徐永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9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余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余志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洪青卫/翁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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