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0)浙1082破38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临海市海星灯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7日指定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为临海市海星灯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临海市海星灯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7日前向临海市海星灯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 317000;联系电话:何律师; 135861159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临海市海星灯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海市海星灯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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