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韩利军(3301821995****131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韩利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以21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损失,按年利率15.4%计付;以262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损失,按年利率15.4%计付);二、韩利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6元;由李振负担1200元,韩利军负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8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 0104 0000 2250 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18日
联系人:承办人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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