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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5169号网络送达公告

浙 江 省 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张丽平(3326211971****156X)

本院受理原告,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张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卡号为“5502130032576222”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18581.48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0712073.84元,202072日起利息按该卡透支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1712.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张丽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 0104 0000 2250 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01030

 

联系人:承办人侯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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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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