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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5451号网络送达公告

 

林治雷(3310821984****0315)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香与被告林治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治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陈小香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14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林治雷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6228400367671547867】。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承办人:傅煊/代书记员:余燕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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