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淑敏(3723011971****1023):
本院受理原告孙见军与被告王淑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2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孙见军报酬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淑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05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承办人何阳敏/书记员何佳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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