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告
潘林美进(PHAN LAM MY TIEN):
本院受理原告郭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82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准予郭鹏与潘林美进(PHAN LAM MY TIEN)离婚;二、驳回郭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郭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30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记:
被告:潘林美进(PHAN LAM MY TIEN),女,1995年4月5日出生,京族,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同塔省莱旺县莱旺镇第二邻261A号。护照字号:C535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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