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络送达公告
(2020)浙1082民初6430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三门县瓯善超市有限公司、朱超(3303821990****7120):

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春天百货批发部与三门县瓯善超市有限公司、朱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6430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三门县瓯善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海市春天百货批发部货款202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230元为基数,自20209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临海市春天百货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三门县瓯善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1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五日

联系人:徐秀月/王敏                 

联系电话:0576-85136839

联系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东方大道10

  版权所有:临海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邮编:317000 电话:0576-85136988 传真:0576-85136984
建议IE6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浙ICP备2022037337号-1   您是第 17071056 位访客

浙公网安备 33108202000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