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NGUYEN BE HAN 阮小欣(C7****40):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82民初9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林志与NGUYEN BE HAN 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林志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62284003676714993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承办人:王剑微/代书记员:董芷呈
联系电话:85136733/85302636
联系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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