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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3830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丁由智(3326211966****7219):

本院受理原告惠东县吉隆镇金宝祥鞋厂与丁由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3830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丁由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惠东县吉隆镇金宝祥鞋厂货款7405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740580元为基数,自20206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6元,由丁由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206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人:徐秀月/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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