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菲(3425011990****2413):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王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龙卡信用卡透支本金19862.86元以及计算至2020年3月4日的利息5054.69元、违约金1850.65元(此后以本金19862.8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付);二、王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菲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述案件受理费10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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