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李宾:
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宏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张玲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2民初66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王李宾、张玲立即归还代偿款人民币102726.47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等(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3月29日起分批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42781.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8时30分,本案由审判员马平飞、人民陪审员屈锦丰、人民陪审员周书通组成合议庭审理,由马平飞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 马平飞 联系电话:0576-85136958
联系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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