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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4888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牟宣宗(3310821988****3492

本院受理原告董志贵诉张如青、杨寄连、牟宣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告送达本院 (2020)浙1082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张如青、杨寄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董志贵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收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牟宣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牟宣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如青、杨寄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张如青、杨寄连负担,牟宣宗负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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