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卫飞与被告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张卫飞借款本金3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李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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