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华石青(3507221995****0614):
本院受理原告蒋奔奔与被告华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石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蒋奔奔借款本金3238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1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6元,由华石青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43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 0104 0000 2250 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30日
联系人:承办人金丹
联系电话:0576-85136865\85136965
联系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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