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一龙: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一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2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胡一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30670.8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以19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2100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613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71135.8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 驳回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4元,由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51元;由胡一龙负担4383元 。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金海燕/朱娅妮 联系电话:0576-8513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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