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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3760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顾卡华(3301251960****1814)、韩松梅(4123261978****0623)、候现营(4123261976****0630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卡华、韩松梅、候现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们告送达本院 (2020)浙108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顾卡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10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韩松梅、候现营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元,由顾卡华负担,韩松梅、候现营负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周巧玲/叶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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