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向其(3403221973****1212):
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宏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082民初65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一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郭小红、厉万星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告知
2020年9月30日
联系人: 何一 联系电话:0576-85136923
联系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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