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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2132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张宝(1426291977****3019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082民初21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9118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一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郭小红、厉万星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告知

 

 

 20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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