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显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诉被告郑显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郑显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905.52元并支付利息2105.72元、违约金2872.60元,合计22883.84元; 二、郑显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由郑显良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述案件受理费39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朱健政/崔静婷 联系电话:0576-8513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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