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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4612号网络送达公告

临海市人民法院

 

张少甫:

本院受理原告李学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张少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李学军借款本金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71日起算,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张少甫负担。请在判决文书生效前将款项交至以下账户:开户名称:临海市人民法院案款归集户;开户账号:622840036760576666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临海支行。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马平飞            联系电话:0576-85136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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