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剑(3310821987****0859):
本院受理原告杨箫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61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林云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陶伟、人民陪审员沈双冰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3日
联系人: 承办人林云斌/书记员翁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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