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雄(5224011991****3210):
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盈祥眼镜配件厂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60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2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阳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平龙、人民陪审员吴加贤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21日
联系人: 承办人陈阳明/书记员吴亚妮
联系电话:85136827/8513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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