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临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戚美娟:
本院受理原告黄一得与被告金卫菊、戚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2民初59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对被告戚美娟所有的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小区3-7幢2单元502室商品房及车库许可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在此期限内你们可提交答辩状及提供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定于二0二0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由审判长林云斌、审判员金海燕、人民陪审员王丽薇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四日
联系人:金海燕/郑玲青
联系电话:0576-85136850
联系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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